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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4年6月28日鹤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源头减量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源头减量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协调、考核监督等工作,编制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行业规划和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的意识。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活动。
学校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源头治理、分类投放知识的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节约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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