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唐山市人大 | 时间:2025-03-19 | 8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经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该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全文共设七章五十五条。

公务人员应当提高诚信履职意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政务诚信建设要求。

第十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尊重契约精神,履行合同义务,遵守信用承诺。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纳税、工程建设、产品质量、电子商务、流通服务和社会中介等重点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信用建设,健全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完善重点领域从业人员信用约束机制。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案件、惩治虚假诉讼,推进案件信息公开,依法披露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期发布重大失信典型案例,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机制,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兑现率。

检察机关应当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依法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法律监督,促进诚信建设。

公安机关应当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

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加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移民出入境、网络安全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加强司法服务机构、司法服务人员诚信建设,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营造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诚信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公益性培训、信用知识解读等方式宣传普及社会信用知识,并把诚信教育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在职人员、重点人群的日常教育、管理活动,增强诚信意识,提高信用主体的信用风险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将诚信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普及社会信用知识。

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开展信用建设理论、技术、标准等方面研究。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汇集社会信用信息,促进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树立诚信典范,开展信用建设示范城市、示范县、诚信企业等创建活动,推广信用建设、信用管理和信用惠民等方面的创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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