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广东省人大 | 时间:2025-03-20 | 831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八章五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向信用主体提供服务,不得采集与服务无关的其他信息,不得将提供服务与社会信用信息采集捆绑,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者一次授权终身采集使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公开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公开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公开。公开期限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公开期限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发现公共信用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并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修改后的信息。发现市场信用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采集信息的单位应当依法依约修改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信用主体认为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提出异议。

第四十六条信用主体向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

信用主体向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提出异议的,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更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正或者取消异议标注,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二)属于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更正范围的,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交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办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转交的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告知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更正或者取消异议标注,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已共享到其他系统、网站的公共信用信息,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更正后,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更正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信用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

第四十七条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制定信用修复具体办法,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

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或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单位申请信用修复。

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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