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山东省人大 | 时间:2025-03-21 | 710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九章六十一条。

第四十六条信用服务机构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信用服务机构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

第四十七条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宣传培训和行业信息发布等活动,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守信践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导向和示范引领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归集政务信用信息,建立政务信用记录,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提高诚信行政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建立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制度,提升诚信履职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等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承诺制度,加大政务、财务等事项公开力度,优化公共服务职能,确保各项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守信践诺情况应当纳入政务信用记录。

第五十条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制约机制,推进司法公开,维护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信用示范城市、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居(社区)、信用家庭等创建标准,组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社会环境。

支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设立诚信基金,褒扬激励诚信典型,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类学校结合思想教育课程,开展诚信教育,提高青少年的诚信意识。

支持高等学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培养信用服务专业人才,提高信用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宣传,结合精神文明建设、道德模范评选等活动,树立诚信典范,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诚实守信宣传,普及社会信用知识,宣传诚信典型,弘扬诚信文化和契约精神,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社会氛围。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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