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有条件的村将集体资产经营过程中按照规定计提的公益金,通过法定程序,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老年人的养老服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
第三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养老服务组织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与养老服务组织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有线电视基本维护费按照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养老服务设施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免收一次性接入费。鼓励相关运行企业加大优惠力度。
第四十条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加大养老服务业信贷支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开发适应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养老服务组织拓展融资渠道,支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居家、社区、机构等多样化护理需求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支持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发展。
第四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
完善以职业教育为主体、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互衔接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分层分类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强化医养结合复合型人才培育,推进养老护理专业职称评定和养老护理员、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鼓励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并为其在医疗机构进修培训提供便利。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医养结合服务组织聘用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和医技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医疗机构内执业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四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老年教育融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增加老年教育资源供给,引导多元社会主体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三条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加强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管理。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保障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进入老龄后根据其志愿服务时间优先、优惠享受养老服务。
鼓励成立以低龄健康老年人、农村留守妇女为主体的农村养老互助服务队,其中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