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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措施:
(1)当事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确需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违法网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网站接入服务,关闭违法网站;
(2)对当事人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进行限制。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网絡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囯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一条。
联合惩戒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
(二)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惩戒措施: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一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九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联合惩戒部门:证监会。
(三)融资授信限制。
惩戒措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当事人违法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联合惩戒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
(四)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
惩戒措施:对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执行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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