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考核结果经省联席会议审定后,形成专项报告呈送省委、省政府,并通报各考核对象。
第八条 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地本系统社会信用建设工作完成情况开展督导考核,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对工作不到位、任务未完成单位予以通报。
第九条 本方案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2016年度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指标
2.2016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