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到期自动解除。
税务机关在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前,应当依法对其行为是否确属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无异议的,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当事人有异议且提出申辩理由、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后予以确定。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告查询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下列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
(二)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第十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提交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组织复核。
省税务机关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逐级传递至受理复核申请的税务机关,由受理复核申请的税务机关告知申请人。
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的复核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保障申请人正当权益。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纳税服务、税收风险管理联动机制,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影响其自身的纳税信用。
第十七条 对达到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的纳税信用级别管理;
(二)依托信息化平台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对达到TSC4级、TSC3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并视信用积分变化,选择性地提供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