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 | 时间:2024-02-08 | 20433 次浏览 | 分享到: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23年5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的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的印章。

第五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由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决定延期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及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鉴定、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根据本规定第四十八条决定一并调查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重新计算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期限。

第五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局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其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者烟草专卖局的公告栏张贴公告。烟草专卖局设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的,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烟草专卖局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六章  听证程序

第五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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