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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201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为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环节工作责任,切实增强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面规范的失信行为信息管理流程
(一)省局相关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收集的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含“黑名单”,下同)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煤矿方面情况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报送),经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下同)审签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格式参见附件1);总局办公厅汇总并分类后,分别印送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业务司审核;有关业务司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反馈总局办公厅。
(二)通过总局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获得的相关事故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总局统计司要于每周一将上周接报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信息汇总梳理后,报送办公厅(格式参见附件2),由办公厅印送有关业务司;有关业务司会同相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严格审核并按规定格式进行完善,审核后的事故信息(含有关说明)经司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周五报送办公厅。
(三)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司局相关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要及时汇总上月通过事故调查、安全生产举报、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信访督办等渠道获取并核实的相关信息,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总局办公厅(格式参见附件1)。
(四)信息发布前相关信息管理流程。总局办公厅每月将上述不同渠道汇总的有关信息及时送请总局政法司进行相关审核,将会审情况报告总局党组,并提请总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办公厅会同有关司按照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按规定程序对外发布。
(五)信息移出前相关信息管理流程。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对拟移出联合惩戒管理的联合惩戒对象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对联合惩戒对象主体被注销、关闭等情况进行确认,提出审核处理意见。联合惩戒期满前10个工作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审核结果报送总局办公厅(格式参见附件3);办公厅分送各有关司局按程序审核,审核情况报总局分管领导审定后,按规定程序移出联合惩戒对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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