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现职和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领导干部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按《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赣组发〔2014〕8号)执行。
第十一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二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
第十三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的,不得担任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但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五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组织面向新任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的任职培训。
第十七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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