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法定代表人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企业登记机关检举。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全文共十四条,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0号令发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