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相关信息
红黑名单规范性文件汇总目录-规范性文件
最新行业信息
1157
520
697
714
1459
707
778
432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