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ruction
助力守信企业一路畅通,我们义不容辞。
化解纠纷企业维权案例
招标投标
根据国家相政策,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资质审核、行政审批、评先评优等行政管理事项,需要提供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助力守信企业中标。
政府采购、招投标成功案例
信用维权
信用帮助企业赢得市场案例
没有信任就没有交易,随着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强力推动,信用在帮助企业赢得商机、领先竞争对手作用越来越明显,信用是最宝贵财富时代来临。
企业维权特点:不需要上法院、不需要请律师、维权成本低、节省时间、企业维权得益于全社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越来越重视。
市场拓展
正式提请修复申请;进行信用承诺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登记证照复印件;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材料;承诺书等,成功修复为赣州60余家企业行政处罚。
信用修复
行政处罚消息信用修复案例
企业展示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本备忘录所指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企业及失信相关人具体包括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共资源领域
联合惩戒对象
1.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2.限制政府采购活动。
3.限制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4.限制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5.限制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及配送活动。
6.限制二类疫苗采购活动。
7.限制林权流转。
8.限制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9.限制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
10.限制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
11.限制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
12.加强对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有关各项活动监督检查。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领域
失信惩戒措施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失信惩戒措施
1.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限制新增项目。
2.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3.限制获得财政补助补贴性和社会保障资金。
4.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
5.限制相关人担任国企法人代表、董事监事。
6.失信信息作为金融信贷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7.限制从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活动。
8.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9.在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加强管理。
10.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债券核准的参考。
11.在股票发行审核作为参考。
12.限制证券基金期货公司设立变更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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