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备忘录

2017年9月15日,为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现就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意见原文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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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第三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3.实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
(二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二十二)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财政部、税务总局。
(二十三)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1.惩戒措施:及时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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