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二十二)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十三)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及时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十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二十五)强化外汇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属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
(二十六)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相关人员,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二十七)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二十八)其他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原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备忘录 www.tueijie.com/page1?article_id=63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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