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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自2024年6月5日起施)全文

《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是为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推动城市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制定,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上海市人大 | 时间 :2024-05-05 | 91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

(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管理规定

第三章 预防和源头减量

第四章 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推动城市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废城市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无废城市,是指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固体废物处置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城市发展模式。

第三条 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谋划、系统治理,协同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无废城市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预防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促进固体废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积极参与、支持无废城市建设。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在无废城市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交通、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财政、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负责本领域无废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无废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加强数字化赋能无废城市建设,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全领域、全要素数字化转型,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无废城市建设数字化水平。

第七条 本市支持无废城市建设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鼓励开展绿色设计、再制造和固体废物智能化回收、精细化分拣、高值化利用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无废城市建设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营造人人参与无废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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