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 | 来源:国务院网站 | 时间:2021-07-30 | 626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于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后申请移出的,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对于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公示期满1年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两次及以上的或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公示期满3年后方可停止公示。

年度报告。当事人在被举报、被列为抽查检查对象之前,对于确属误填、误报情形,主动申请更正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以予以更正。其中需公示的,应同时公示更正前后的年度报告信息。

大型企业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履行支付义务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可以对其公示的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予以更正。

(三)明确修复管辖。按照“谁登记、谁修复,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实施信用修复。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于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的,由列入机关或作出机关在作出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决定交换至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指定管辖。

(四)规范修复程序。按照依法依规、便捷高效的原则,规范信用修复的方式、流程和期限等,提高信用修复效率。针对轻微违法失信情形,可以采用缩短处理时限、网上修复等模式,加快办理信用修复。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两次以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等情形,应当开展现场核查、行政约谈,切实提升监管效果。其他法律法规另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受理。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理由,并附信用修复申请书、信用承诺书、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相关材料、整改报告等申请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行政约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约谈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行政约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并委托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约谈。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