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 | 来源:国务院网站 | 时间:2021-07-30 | 626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严格监督检查。要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过自查自纠、大数据监测和其他手段核实信用修复数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信用修复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改正。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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