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发现其商品或服务有缺陷处理规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相关信息
444
24天前
709
30天前
756
35天前
1080
36天前
6589
36天前
1073
39天前
1412
40天前
18584
41天前
14860
41天前
560
41天前
734
45天前
1105
46天前
858
46天前
1119
51天前
999
52天前
2529
87天前
63149
128天前
27131
144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