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全面提升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注重听取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三、健全完善法治实施体系,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
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增强执法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八)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制度。通过加快推进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明晰法定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等方式,对内合理界定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对外依法厘清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职责边界,促进市场监管职能更加优化、依法履职更加高效。全面推进清单管理制度,编制市场监管总局权责清单,建立公开、动态调整、考核评估、衔接规范等配套机制和办法。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调整完善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对照权责清单,按不同类型逐项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要求编制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等。以编制实施中央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国普适版和自贸试验区版“两张清单”为抓手,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列入清单的事项,按照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
(九)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参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市场监管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服务平台办理。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在制定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持续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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