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已取消
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兽医)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7号)
审批部门
县级农业农村(兽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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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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