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国家政策

来源:南康家具网网上征求意见稿 |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时间:2019-03-19 | 594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发现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信息及时报(推)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载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信用信息形成或变更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信用工作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对属于信用工作机构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当自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对属于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更正范围的,信用工作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办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报(推)送信用工作机构;信用工作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报(推)送处理结果的,信用工作机构应当中止公开该信息。
信用工作机构在异议申请处理期间,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第四十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可以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的申请。
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报(推)送信用工作机构。信用工作机构收到信用修复决定后,应当将修复记录归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按照规定不再作为惩戒对象予以惩戒,但正在实施过程中的惩戒措施除外。
第四十三条  信用主体向信用工作机构申请移除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和慈善捐赠等信息的,信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移除并归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从事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非法提供、共享和应用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非法买卖信用信息。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在部党组的领导下统筹推进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应用工作。
第四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部信用工作机构,负责牵头起草重要规章制度,督促协调编制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工作规范和信用评价标准;编制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信息目录、信用信息标准和工作规范,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应用;负责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对接,协调建立跨部门、跨领域数据共享、联合奖惩机制;组织实施信用工作第三方评估等。
信息资讯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