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 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来源:信用政策 | 来源:发改财金〔2016〕1962号 | 时间:2019-04-05 | 341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962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 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 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 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食品药品领 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囯家发展改革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 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 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 全囯妇联、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就针对食品药品领域严重失信者开 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以下意见。
    —、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 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 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 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 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 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二、联合惩戒措施、操作程序及依据
    (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采 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 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 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 检查。
    2、 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 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 行检查评价。
    4、 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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