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 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来源:信用政策 | 来源:发改财金〔2016〕1962号 | 时间:2019-04-05 | 35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 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17、 限制新网站开办,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 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对于经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认定违规提供食品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严重失信者,不得 同意其备案或许可。
    18、 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 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
    19、 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 格。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 部门提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同时,相关名 单信息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 及“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相关部门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 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
    (二) 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 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在全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推送。
    (三) 涉及地方事权的,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送相关 严重失信者信息至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按照备忘录釆取惩戒措施。
    四、 信用惩戒动态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 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 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中 撤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五、 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具体合作细节由各部门另行协商。
   原件下载: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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