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23年10月25日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备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列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兼顾发展,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方案;
(三)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四)维护传统风貌,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六)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对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进行收集、保护,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依法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六)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传统建筑保护、修缮、利用等工作中,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九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