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投诉办理规程(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银发〔2024〕37号 | 时间:2024-03-18 | 52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征信投诉办理规程》是为规范征信投诉办理工作,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最新修订版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八条 投诉人应当实事求是,对陈述事实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征信投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存在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投诉材料齐全。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三)投诉事项属于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有反映被投诉人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及证据或者线索材料。

(五)对被投诉人具有管辖权。

第十条 征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

(一)投诉材料不全且补正全部材料后仍不满足受理条件。

(二)无明确的被投诉人。

(三)投诉事项不属于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无反映被投诉人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证据或者线索材料。

(五)投诉事项已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处理,投诉人的再次投诉没有新事实、新证据或者新线索材料。

(六)投诉事项已通过司法途径完成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征信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对属于下级单位管辖的征信投诉,可以转交下级单位办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投诉。收到补正材料后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三)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告知之日为受理之日。

(四)具有本规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五)材料审查期间投诉人撤回征信投诉的,应当终止审查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告知:

(一)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不清等不具备告知条件。

(二)已告知不予受理,投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

第三章 事实核查与投诉处理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征信投诉后,应当及时将征信投诉材料复制件转送被投诉人。

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转送的征信投诉材料复制件后,应当就投诉事项的实际情况和发生原因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被投诉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能充分证明投诉事项是否存在以及理由、原因不清的,可以要求被投诉人限期补充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办理投诉需要依法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征信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结论,制作《征信投诉答复意见书》(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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