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科技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坚持依法统计,抵制统计违法行为有突出表现的。
第二十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或线索的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相关规定惩处。
(一)伪造、篡改科技统计数据的;
(二)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科技统计数据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侵犯科技统计机构、科技统计人员行使法律法规赋予职权的;
(四)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统计资料,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统计资料的;
(六)其他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 29日科技部发布的《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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