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

《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于2024年2月28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国办发〔2024〕9号 | 时间:2024-03-24 | 547 次浏览 | 分享到:

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

(2024年2月28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发〔2024〕9号)

外商投资是参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推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巩固外资在华发展信心,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扩大市场准入,提高外商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合理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持续推进电信、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

(二)开展放宽科技创新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试点。允许北京、上海、广东等自由贸易试验区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进行扩大开放试点。支持信息服务(限于应用商店)等领域开放举措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好落地见效。

(三)扩大银行保险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在保障安全、高效和稳定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深化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行业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保险机构在境内投资设立或参股保险机构。

(四)拓展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国内债券市场业务范围。优化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境内资本市场有关程序,进一步便利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债券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按规定参与境内债券承销。研究稳妥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五)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试点。扩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范围,规范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管理企业及基金在注册资本、股东等方面的要求,拓宽基金可以投资的范围。完善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私募基金并依法开展各类投资活动。

二、加大政策力度,提升对外商投资吸引力

(六)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外资项目清单。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加大对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加大对基础制造、适用技术、民生消费等领域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领域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允许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七)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政策。落实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等金融市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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