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202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3号公布 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规范和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统筹协调,提高领事保护与协助能力。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领事保护与协助以及相关的指导协调、安全预防、支持保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领事保护与协助,是指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被侵犯或者需要帮助时,驻外外交机构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及提供协助的行为。
前款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承担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等代表机构。
第四条 外交部统筹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进行国外安全的宣传及提醒,指导驻外外交机构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开展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
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开展相关安全宣传、预防活动,与国内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协调。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必要协助。
有外派人员的国内单位应当做好国外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有关处置工作。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中国及所在国法律,尊重所在国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做好自我安全防范。
第五条 外交部建立公开的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驻外外交机构对外公布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受理涉及领事保护与协助的咨询和求助。
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领事保护与协助时,应当向驻外外交机构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或者相关信息。
第六条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在外交部或者驻外外交机构建立的信息登记平台上预先登记基本信息,便于驻外外交机构对其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
国务院有关部门、驻外外交机构根据领事保护与协助的需要依法共享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有关信息,并做好信息保护工作。
第七条 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在履责区域内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特殊情况下,经驻在国同意,可以临时在履责区域外执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经第三国同意,可以在该第三国执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
第八条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正当权益被侵犯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情形向其提供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渠道和建议,向驻在国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敦促依法公正妥善处理,并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