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涉及中央预算调整的条约;
(六)内容涉及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条约;
(七)有关参加政治、经济、安全等领域重要国际组织的条约;
(八)对外交、经济、安全等领域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条约;
(九)条约规定或者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
(十)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外交部建议须经批准的条约。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款规定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下列条约,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自签署之日起180日内报请国务院核准:
(一)有关边界管理和边防事务的条约;
(二)有关管制物资贸易或者技术合作的条约;
(三)有关军工贸易和军控的条约;
(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有不同规定或者履行条约需要新制定行政法规的条约;
(五)影响中央预算执行但不涉及预算调整的条约;
(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制度的条约;
(七)涉及扩大重要和关键行业外资准入的条约;
(八)对外交、经济、安全等领域国家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条约;
(九)条约规定或者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核准的条约;
(十)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外交部建议须经核准的条约。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款规定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加入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范围的多边条约,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核,并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接受多边条约或者加入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范围的多边条约,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条 报请国务院审核并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条约的,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向国务院报送请示,并附送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该条约的议案说明、条约作准中文本及其电子文本或者中译本及其电子文本,以及国务院审核同意的条约谈判和签署请示。
属于多边条约的,还应当附送多边条约缔约方的批准、核准、加入和接受情况或者缔约方清单。
第二十一条 报请国务院核准、决定加入或者接受条约的,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向国务院报送审核并建议核准、决定加入或者接受该条约的请示,并附送条约作准中文本及其电子文本或者中译本及其电子文本,以及国务院审核同意的条约谈判和签署请示。
属于多边条约的,还应当附送多边条约缔约方的批准、核准、加入和接受情况或者缔约方清单。
第二十二条 条约报送部门在将条约报请国务院审核前,应当对条约作准中文本或者中译本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内容及其文字表述准确、中外文本一致,格式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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