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对新引进从宁都以外整体搬迁落户,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30万元/1000㎡的新能源、新材料及电子信息企业(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5万元/1000㎡),且在12个月内搬迁设备价值1亿元以上(以实际发票为准)的新能源、新材料及电子信息企业,按有资质的第三方设备评估价的1.5%给予搬迁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无尘车间装修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60.具体政策按照县政府出台的《江西宁都工业园区无尘车间补助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兑现。“无尘车间装修扶持”不得与本办法第九条(或第三十条)“地方贡献奖”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鼓励提高“亩均效益”(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61.对亩均投资强度达到800万元(含)以上项目,按0.7万元/亩再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62.对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40万元/亩的项目,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60万元/1000㎡的项目,按生产性设备采购总额的1%给予奖励。
63.对人均劳动力产值高于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人均产值数据的50%,按自动化生产线设备采购总额的1%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地方贡献奖(新能源新材料及电子信息企业)(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所在乡镇)
64.对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30万元/1000㎡的新能源、新材料及电子信息企业(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5万元/1000㎡),企业入规并持续在规的,自入规当年度起五年内,企业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100万元/年(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50万元/年,并不受入规入统限制)的,给予地方贡献奖励,奖励计算基数为企业对地方财政年实际经济贡献额,前三年奖励100%,后两年奖励50%,每自然年度结算一次。
第三十一条 “一事一议”政策
65.对自建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或租赁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央企、大型国企、主板上市公司等大中型知名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总部经济企业、现代物流企业投资的项目,给予的扶持、奖励和补贴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二条 其它
66.对本办法的相关事项解释说明如下:
(1)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中有特殊约定的政策按协议执行,其它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引进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