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9年3月19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8月6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27日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依法对本市跨县级行政区域和重大复杂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教育、文化广电旅游、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海事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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