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全文)

《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最新全文是2016年8月18日南京市人大制定,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人大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01 | 209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一条  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帮助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解决住房困难。

符合共有产权房和公租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并享受优惠政策。

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

第三十二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免费游览公园、公共景区的优待。

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免费乘坐公交、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的优待。

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非本市户籍见义勇为人员自愿申请在本市落户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落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受理因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起的诉讼,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三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使自己受到损害,加害人、责任人和保险机构均无法赔偿、赔付的,经公安机关核实,由见义勇为基金给予补助;受益人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基金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筹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基金。

第三十七条  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捐赠收入;

(三)基金收入,包括银行利息、购买国债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所产生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其捐赠额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为见义勇为基金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保障,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九条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抚恤、慰问;

(二)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和伤残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

(三)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补贴;

(四)见义勇为人员伤残鉴定;

(五)为见义勇为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六)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宣传;

(七)按照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制度,成立监事会,定期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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