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
(2023年12月19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六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七章 扶持保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服务,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以及其他赡养人、扶养人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
第三条 养老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尽责、市场运作、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统筹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政府投入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养老服务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医养结合,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以及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养老服务工作。
第七条 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实施养老服务标准,引导和规范养老服务发展。
第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照料和关心老年人,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关心老年人健康,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扶养人应当依法对被扶养的老年人履行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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