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代表联组和代表小组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选举单位划分代表联组,每个代表联组推选两名召集人。
各代表联组可划分若干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应当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代表一般要参加一个代表小组。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第八条 代表联组活动每半年至少一次;代表小组活动每季度至少一次。
第九条 代表联组的主要任务:
(一)召集联组全体代表会议,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召集各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会议,听取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代表小组工作;
(三)组织代表进行视察和调研;
(四)组织有关代表评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联组活动情况。
第十条 代表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传达学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和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情况,提出意见;
(四)按照代表联组工作安排或者根据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研究;
(五)采取多种形式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交流履行代表职务的经验;
(七)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代表联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代表活动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之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委托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呼和浩特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围绕会议建议议程组织本辖区内的代表进行视察。
第十二条 代表可以参加代表联组、代表小组的集中视察、专题视察,也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第十三条 代表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各项工作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代表专题调研应当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了解情况,认真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问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