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大 | 时间:2024-05-24 | 3942 次浏览 | 分享到: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1991年通过,1999年第一次修正,2004年第二次修正,2010年第三次修正,2024年3月26日第四次修正。

第十五条 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视察报告和专题调研报告。

第十六条 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视察和专题调研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转交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向代表反馈。

代表在调研、视察、联系群众中发现的涉及党内监督且与代表本人无关的事项,可以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跟踪了解监督事项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代表可以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第五章 人大代表之家

第十八条 人大代表之家是发挥各级代表主体作用的重要载体和依托。人大代表之家建设单位和召集人应当确保代表之家的日常运转,发挥服务代表、联系群众、学习培训的作用。

第十九条 人大代表之家一般设立在街道、乡镇,原则上全市每个街道和乡镇应当建立一处人大代表之家,实现各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大代表服务保障全覆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办公区内设立人大代表之家。具有专业领域优势的,可以建立专业人大代表工作室。

代表之家(室)应当统一名称为“人大代表之家(室)”,有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立时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设施,可以整合设立,实现资源融合、功能互通。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与实体代表之家(室)相对应的代表之家(室)线上平台,实现联系群众信息化、智慧化。

第二十条 本市的全国、自治区、市、旗县区、乡镇五级人大代表原则上都安排进家进室开展工作。每位代表应当向所在代表之家(室)报到,积极参加代表之家(室)组织的各类活动。专业代表可以入驻专业代表之家(室)。

第二十一条 代表之家(室)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开展学习交流、调查研究,人大业务知识培训;

(二)组织代表接待选民和群众;

(三)征求民生实事建议项目;

(四)听取和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组织代表参与诉前调解、信访代办等活动;

(六)代表其他履职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人大代表之家(室)工作需要,坚持专兼职结合原则,配备日常工作队伍,具备条件的可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人大代表之家(室)开展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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