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条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泉州市人大 | 时间:2024-11-09 | 1950 次浏览 | 分享到:
《泉州市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条例》2024年8月28日泉州市人大通过,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人大会批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五章三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 收藏、研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可移动华侨历史遗存的安全。

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可移动华侨历史遗存损毁和不安全的,非国有可移动华侨历史遗存的保护责任人可以请求侨务、文物、档案等相关部门给予帮助。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技术指导或者协商委托具备条件的收藏、研究机构代为保管等措施,确保可移动华侨历史遗存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侨批档案数字化建设,建立侨批档案数据库,构建侨批档案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侨批档案互联互通,推动资源共享利用。

市、县(市、区)国有的收藏、研究机构等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侨批档案信息报送、数据库建设以及共享利用等相关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侨批档案数据库建设以及共享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华侨历史遗存管理部门对华侨历史遗存保护状况适时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章 传承利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华侨历史遗存的保护利用纳入宣传教育、文化旅游、乡村振兴等规划,在确保华侨历史遗存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合理利用华侨历史遗存。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华侨历史遗存保护的宣传介绍,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华侨历史遗存相关的专题报道、专题片展播等宣传活动,传播华侨故事。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华侨历史遗存,组织开展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养、引进华侨历史遗存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收藏、研究机构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开展与华侨历史遗存有关的价值和应用研究以及交流合作,收集、整理、编纂和出版华侨历史遗存相关学术研究成果,挖掘和阐释华侨历史遗存的历史故事、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与华侨历史遗存相关的文学、影视、音乐、美术等作品创作。

第二十八条 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开展华侨历史遗存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

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华侨历史遗存阐释、展示水平,推动华侨历史遗存保护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档案主管部门、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建立侨批档案利用工作机制,发挥侨批档案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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