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条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泉州市人大 | 时间:2024-11-09 | 1949 次浏览 | 分享到:
《泉州市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条例》2024年8月28日泉州市人大通过,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人大会批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五章三十六条。

鼓励侨批档案保管单位设立专门区域展示侨批档案或者设立专门的侨批展示馆。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侨文化旅游的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活化利用各类华侨历史遗存;开发华侨历史遗存相关主题旅游产品和项目,培育侨乡文化旅游品牌;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与华侨历史遗存相关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提升产品的品牌效应和文化内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选取历史遗存相对集中、旅游基础较好的村镇、街区,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打造华侨文化旅游主题景区。

鼓励和支持依托华侨古民居,开办侨史馆、侨批馆、华侨家风家训馆等。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华侨历史遗存资源,加强多语种宣传展示,拓展交流合作渠道,增强与华人华侨聚居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台港澳地区的交流互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鼓励华人华侨新生代参与华侨历史遗存保护传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擅自拆除不可移动华侨历史遗存的,由所在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损毁不可移动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由所在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其他规定的,由华侨历史遗存所在县(市、区)公安、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华侨历史遗存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台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历史遗存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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