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来源: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 时间:2019-07-31 | 34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合法、客观、公平地开展监理工作;
(五)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廉洁执业教育,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理人员行为准则,健全服务质量考评和信用评价体系;
(六)不得弄虚作假故意损害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
(一)遵守《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二)遵纪守法,恪守《建设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试行)》,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损害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隐瞒个人不良记录,不得转借、出租、倒卖、涂改个人证书,不得使用虚假证件或挂靠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
(四)遵守保密规定,履行监理工程保密义务;
(五)诚实守信,廉洁执业,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整改:
(一)团体会员:
(1)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年检;
(2)未按照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3)未按照本办法对其会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和上报;
(4)未按要求为会员提供信用证明。
(二)单位会员:
(1)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不能客观、公平开展监理工作;
(2)在有关招投标活动中,参与不正当竞争;
(3)瞒报、谎报信用信息;
(4)未遵守《建设监理企业诚信守则(试行)》。
(三)个人会员:
(1)违反《建设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试行)》;
(2)证书注册过程弄虚作假;
(3)有转借、出租、出借个人证书行为的;
(4)损害项目建设单位合法权益;
(5)违反《建设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试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不接受批评教育,或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除会员资格:
(一)团体会员:
(1)登记、年检不合格、年度工作报告弄虚作假或被有关行政部门限制活动的;
(2)会员信用管理营私舞弊受到责任追究的;
(3)内部管理长期混乱,不能履行管理职责的;
(4)为会员开具虚假信用证明,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单位会员:
(1)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恶劣的;
(2)长期挂靠承揽业务、出借资质、转让监理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有失信行为,损害行业声誉影响恶劣的;
(4)自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5)有《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和《建设监理企业诚信守则(试行)》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三)个人会员:
(1)违背《建设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试行)》,损害监理行业形象,被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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