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制定标准的部门。
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
各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认定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广大社会公众意见。
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
(二)规范红黑名单认定的依据。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
三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
四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
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三)不断完善名单认定标准。
标准制定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监管领域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完善认定标准,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建立的目录清单,健全名单认定标准体系。
文章内容摘自《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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