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第48号【企业信用评价】

来源: | 来源:2017年第48号 | 时间:2020-06-01 | 5391 次浏览 | 分享到: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第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方式。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财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信用积分

第五条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见附件)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由国家税务总局建设和部署。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另行发布。

第六条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信用、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人员信用等。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等。

第七条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信用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报送的信息;

(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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