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三)由不具备检测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检测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
(五)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六)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且拒不整改的;
(七)与其检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八)防雷装置质量考核严重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
(九)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为C级的;
(十)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监管活动的;
(十一)存在《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十条所列信息的;
(十二)其他对防雷安全构成威胁的不良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管理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集内容主要包括信用评价所需的基础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用信息、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主动报送的信用信息以及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认定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在其门户网站及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以下信用信息:
(一)基础信息;
(二)信用等级的评价结果;
(三)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满两年(含)以上的检测机构可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信用评价,取得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建立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并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实施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一定数量的防雷专业信用评价专家队伍,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专家应独立对检测机构实施信用评价,真实、准确地分析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客观、公正地开展信用评价。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实行回避制度,信用评价专家应与被评价检测机构无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或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交《江西省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见附件1)等相关材料。因检测机构虚假提交材料,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检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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