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农办质〔2017〕30号)指出“加快推进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工作”、“鼓励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第三方机构运用公开的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引导生产经营主体树立诚信意识,守法诚信经营”。
为深入贯彻落实酒泉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酒办[2018]112号)精神,切实推动全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建立工作,酒泉市农牧局面向各县(市、区)农牧(农牧林水利)局发布了《酒泉市农牧局关于切实推进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建立工作的通知》(酒农牧发[2018]29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建立信用档案的意义做了着重阐述,指出信用档案的内容为经营主体基本信息、政府监督信息、行政奖罚信息、银行信贷信息、行业评价信息及媒体评价信息。
《通知》还指出:“要依托绿盾全国企业征信系统(www.11315.com)互联网+大数据第三方公众征信平台,引导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建立完善信用信息档案,认真组织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主动到有资质的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主动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建立健全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档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基础。此次酒泉市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工作,确立了以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农资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为重点对象,最终实现信用信息档案全覆盖的目标。
同时,各县(市、区)农牧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融资担保、政策性扶持资金、奖优评先等行政管理事项行为前,充分应用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报告的要求在《通知》中也得到了明确规定。
至此,酒泉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的工作,在发挥第三方大数据征信平台绿盾全国企业征信系统作用的基础上,从信用档案的建立、应用到督促落实,建立了系统化实施措施,对于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规避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引导农业经营主体诚信健康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具有长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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