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备忘录

来源:联合惩戒备忘录 | 来源:发改财金[2017]1206号 | 时间:2021-01-24 | 35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惩戒对象失信信息,逐步实现房地产行业失信行为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
三、联合惩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2.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4.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选址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和“三同时”验收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
5.限制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
6.限制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7.从严审核企业债券的发行,从严审核发行公司债券,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单位公开转让审核参考。
8.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10.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11.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12.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13.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4.限制招录(招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5.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16.将惩戒对象的信用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17.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18.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参考。
19.依法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予以关注。
20.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21.限制其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22.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23.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
24.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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