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备忘录

来源:联合惩戒备忘录 | 来源:发改财金[2017]1206号 | 时间:2021-01-24 | 353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1206号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要求,着眼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领域相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就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失信房地产企业);(2)失信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人员)。
二、失信行为信息查询内容及方式
(一)查询内容
1.失信房地产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失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2.失信的具体情形:裁定惩戒对象失信行为的单位和文件,裁定依据、裁定时间以及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二)推送及查询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惩戒对象失信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查询相关主体失信行为信息,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行为主体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查询相关主体失信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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