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政策

来源: | 来源:jxgz11315 | 时间:2021-01-24 | 3948 次浏览 | 分享到: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招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经交通运输部领导同意,现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7日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促进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关键岗位人员诚实守信、安全生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含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等级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的中央企业总部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除只从事航运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属地为主”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具体组织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组织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只从事航运业务)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其他航运生产经营单位(只从事航运业务)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由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管理机构统称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应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公正透明、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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