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国家政策

来源:信用政策 | 来源:发改财金〔2018〕277号 | 时间:2019-02-25 | 361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9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家政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家政服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 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家政服务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家庭服务业”等同于“家政服务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1)失信家政服务企业;(2)失信家政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人员)。

二、 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奖惩子系统。商务部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家政服务领域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家政服务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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