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1.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2.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4.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及配送活动。
6.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二类疫苗采购活动。
7.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林权流转。
8.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9.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
10.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
11.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
12.依法加强对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各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其他相关领域
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表)。
1.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2.依法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3.依法对失信企业获得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予以限制。
4.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
5.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6.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7.依法限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从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活动。
8.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9.在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时,加强管理,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
10.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参考。
11.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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