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是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动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加速发展壮大,推进建成全国重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制定
来源: | 来源:赣经开办字〔2020〕109号 | 发布时间: 2024-01-11 | 1744 次浏览 | 分享到: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赣经开办字〔2020〕109号,经区管委会第100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2020年6月2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动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加速发展壮大,推进建成全国重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经研究,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乘用车、商用车、改装车制造项目;核心零部件制造项目;一般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汽车产业相关设计、研发、检测项目;汽车后市场、汽车文化运营项目。

二、支持政策

(一)一般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

适用范围: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货币单位:人民币,下同)以上的项目或落户前已与本地整车企业形成配套的项目。

1.工业发展资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内的项目原则上不供地,租用区属国有标准厂房。对于亿元以上供地自建的项目,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给予工业发展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企业购买区属国有标准厂房的,按赣经开办字〔2018〕424号文件规定的回购价上浮10%执行。

2.租金补贴。企业租赁区属国有标准厂房,根据当年实际自用面积,给予厂房租金(不含水电费、物业费,下同)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额的80%,年限4年。

3.经济贡献奖励。企业投产后,按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企业对赣州经开区直接经济贡献(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的60%,年限不超过5年。

4.高管经营奖励。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一定名额的赣州项目高管(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赣州经开区实得部分100%奖励。

(二)核心零部件制造项目

适用范围1: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以上的。

在享受一般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厂房租金补贴、经济贡献奖励、高管经营奖励政策的基础上,享受以下政策:

1.工业发展资金奖励。企业购地自建的项目,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给予工业发展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企业购买区属国有标准厂房的,按赣经开办字〔2018〕424号文件规定回购价执行。

2.设备补助。赣州经开区项目采购新设备,按采购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从异地将主要生产设备搬迁至赣州经开区项目内,按搬迁费用的50%给予补助。两项补助金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按合同约定正式投产,且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审验并认定后补助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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